学校章程(核准稿)

序言

XX学校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教育方针,以管理为目标,以制度为手段,遵循优质服务兴校、校本教研强校、特色教育亮校的指导思想,追求和谐的学校文化、求真的学校精神、鲜明的学校特色;深入学习贯彻XXXXXXX,推动学校依法治校,紧紧围绕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的初心使命,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广聚教育资源,深化教育改革,以创建现代名校为目标,以形成特色为突破,以全面发展做示范,扎实开展课程改革。全体教职员工精诚合作,始终以教书育人、服务育人、管理育人、环境育人的现代育人模式,深入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校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与依法治教、依法治校,推动学校科学、全面、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2021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1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意见(试行)》(2022年中办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办发〔2021〕40号)《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等相关国家法律和规定,根据学校六十多年的办学实践和未来发展目标,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校名:XX学校

第二条  学校性质

XX学校是隶属于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苏尼特右旗教育局的全日制六年义务教育公办小学。

第三条 办学宗旨

学校围绕“以文化人 以美育人”的办学理念,坚持以“抓教学精细管理  促质量全面提升”为宗旨,大力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大力开展丰富多彩的阳光体育运动和兴趣社团活动,培育个性活泼、思维活跃、手脑灵活、自主创造的灵动、勇敢、质朴的生命。积极营造“书香雅,墨香飘,琴声扬”的书香校园文化氛围,为我校的特色教学拓宽渠道。

第二章文化理念及课程设置

第四条  学校文化描述

办学理念:以文化人以美育人

 训: 言忠信  行笃敬

 风: 快乐学习 健康成长

 风:厚德博学敬业爱生

  风: 乐学 善思 自主 合作

 歌: 《方寸沃土 书墨飘香》

 徽: 图案中间主图是幼苗在太阳的照耀下茁壮成长,在下面图书的衬托中意寓着在知识的海洋中遨游的儿童形象,同时又象征着我校的阳光体育运动。蓝色内环图案:英文字母O ,Openness的首字母,意味着开放、包容、兼收、并蓄;蓝色代表广博宁静。绿色外环图案是英文字母Q,Quiet的首字母,代表安宁的学习环境,绿色象征绿色人文的育人环境。Q也是汉字“琴”的拼音首声母,代表“琴声扬”的校园特色教育;中间图书的图案象征着书香校园,体现学校“书香雅”的校园书香氛围;图案底部绿色飘带意寓“墨香飘”。

第五条  育人目标

本着“快乐学习  健康成长”的教育追求,致力于课程的构建与完善,让教育充满人性地“健康”起来,如“快乐”般地浸润心灵,培育“个性活泼、思维活跃、手脑灵活、自主创新的生命”,具有“质朴、勇敢、灵动的美好品质”,达成“求真、从善、尚美、乐健、学活”的现代公民的育人目标,培养具有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时代新人。

第六条  课程设置

按照教育部颁发的“九年义务教育全日制小学课程设置”的要求,建设并改良(造)和开发以教育思想为核心理念的国家课程、地方课程、校本课程融为一体的学校课程体系。学校课程体系由学科课程、综合课程和实践课程三大系列构成。

第七条  教育教学活动基本原则

科学性和思想性相统一原则,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原则,直观性与抽象性相结合原则,自主探索与启发诱导相结合原则,全面发展与因材施教相结合原则,循序渐进与高位发展相结合原则。

第三章 管理机构、制度及运行机制

第八条  管理目标

用思想办学,以文化理校的理念,建立健全现代学校管理制度,不断完善扁平化能级管理机制,持续提高管理效能和办学水平,推动学校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第九条   管理机构设置  

学校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组织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全面负责学校教育及行政工作,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评估、检查、审计和监督,接受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学校教育教学、行政等具体工作;德育处负责学校德育工作的管理、班级共同体管理和教育共同体建设以及年级课程的开发与实施等工作;教导处负责依据学校课程规划,完善并实施教学计划,教学过程的指导与监管,教学质量的监测与评价,教师队伍的培训与教研组建设,负责学校教育改革和生态科研工作的策划、指导、管理以及原创性资源的甄别与评选等工作;后勤保障处负责学校安全卫生、后勤保障和财务、资产管理和学校维修等工作;学校办公室负责落实学校决议,起草学校工作报告、计划、总结等文件,综合材料、文件收发、宣传工作、综合协调,学校电教、校园文化建设工作,购买办公用品,会场布置、接待、外联等工作。

第十条  校长依法行使下列主要职责

(一)坚持以XXXXXXX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确保新时代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在学校得到切实贯彻落实;

(二)坚持把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各方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团结带领全校教职工推动学校改革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的“三重一大”事项和学校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教师等人才的培养、招聘、使用、管理、服务和职称评聘、奖惩等相关工作;

(六)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学生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学校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七)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工作,严格执行“三会一课”、主题党日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八)坚持全面从严治党,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九)领导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少先队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强化党建带团建、队建,加强学生会和学生社团管理,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协调学校与上级主管部门、政府、社区、家庭等方面的关系,为学校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十一条

学校党组织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建立健全党组织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合理确定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分工,明确工作职责。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组织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碰头会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决策,确保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十二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

凡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有关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的办法,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学校建立教育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学校依据规定设置教导处、德育处、总务处、办公室四个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教师队伍建设、学生培养、校园建设等学校发展的重要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学校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的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规章制度等。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发展需要设置校务委员会,作为学校的决策、咨询或协调机构,制定相应章程,明确职责、人员构成、任期、职权和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学校重大事项由党政主要负责人酝酿提议,在充分调研与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校长召集并主持党政联席会议审议,经集体讨论决定并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切实保障教师、学生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家长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学校建立档案室,加强各类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教师和学生申诉处理组织,明确受理申诉的部门和程序,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十九条

学校依法接受教育、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政府管理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设立年级组进行常规管理,设立教研组进行教学研究活动,设立备课组用于进行集体备课活动的教育教学基层管理体制。

第二十一条

认真贯彻《中小学德育规程》,根据学生的身心特点、思想实际和理解接受能力,构建德育目标体系,突出强调生命教育与公民意识教育。建立健全学校、家庭、社会合力育人机制,优化德育活动过程,努力拓展德育途径,更好地促进青少年学生全面健康成长。

第二十二条

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遵循课程改革原则,全面安排基础性课程和拓展性课程,积极开发校本课程,逐步形成具有本校特色的课程体系。

学校按照课程设置标准实施教育教学,确保开齐课程,开足课时。

学校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尊重人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技术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

第二十三条

学校组织教师积极推进教学改革,探索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各种教学模式,逐步形成学生主动参与、合作交流的适合学生的学习方式,努力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为学生的终身发展打下扎实的基础。

第二十四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组织教学质量评估活动。按规定组织好教学质量检查、考试及各学科的毕业考试和考察。

学校不单纯以学习成绩评价学生,不以学生考试成绩作为衡量教学质量、评定教学工作的唯一标准。

第二十五条

学校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全国教育大会精神,深入践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围绕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主题,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引导广大师生树立正确的国家观、民族观、文化观、历史观、宗教观,建设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促进各民族师生守望相助、团结奋斗,不断凝聚共圆伟大中国梦磅礴精神力量。

通过开设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专题课程和主题实践活动,在全校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工作,教育引导师生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推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党的民族理论政策更加深入人心,各民族师生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三个离不开”、“五个认同”的思想基础更加牢固,交往交流交融进一步加强,民族团结进步价值理念广泛弘扬,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和凝聚力不断增强。

第五章  学校及教育参与者的权利及义务

第二十六条   学校的权利  

学校与政府(投资者)是责任与法治的关系。学校与教育局(举办者)是领导与治理的关系。学校与社区、家长是互动、合作的关系。学校按照教育局(举办者)授权范围依法自主管理,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招收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教育帮助;对毕业生颁发毕业证书;依法履行教职工合同约定;在教育局核准的配置标准内,学校招聘紧缺学科、以及特色专业人才;管理、使用和开发学校的经费和资产;享有法律法规所赋予学校的其他权利。

学校对德智体美劳等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个人档案;学校对违反《中小学生守则》、《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以及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并可对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七条   学校的义务

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落实“以文化人 以美育人”理念,深入实施德育教育,科学构建学校课程体系,积极建设七彩课堂,促进学生全面、全员健康成长,推动学校内涵发展、个性发展;依法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保护未成年人(学生)的合法权益;做好宣传工作,让家长、社会了解学校,参与并监督学校管理;学校充分发挥少先队组织的作用,保障学生的自主管理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少先队干部一般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学校支持学生自治,鼓励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培养现代公民素养与健康人格。 

第二十八条   学生权利

学生符合国家法定年龄且属于学校义务教育片区内的适龄儿童依法接受学校的义务教育;享有国家法律和学校规章规定的权利,享有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等权利;享有转学、休学、复学的权利并按程序完成相关手续即取得相应学籍;享有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学生人身安全获得保护;为学校争得荣誉赢得声誉,享受学校给予的奖励。

第二十九条  学生的义务

学生应履行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规定的义务,履行维护学校名誉和利益、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等义务。遵守学校规章制度;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努力学习,完成学习任务;学生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三十条  教师的权利  

学校教师享有《教师法》、《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依据编制和学校发展的实际需要,选择适合自身专业发展的教育教学岗位;根据工作考评结果公平获得奖励及荣誉称号;聘任期间,享有绩效工资应得报酬和福利;享有与成长期相适应的职业培训、专业进修,和从事教育科研的机会;对学校各项工作享有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第三十一条  教师的义务  

教师应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关心每个学生的健康成长;爱岗敬业,遵守国家政策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信友善,互助合作,勤奋工作,不断进取,努力提高政治思想觉悟、职业道德素养和教育教学综合素质,实现专业化发展。

第三十二条  家长的权利

了解学校的教育状况和子女的素质发展状况;了解学校的政策及教师教育教学情况并对此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家长了解学校的管理,并提出中肯的意见与合理的建议。

第三十三条  家长的义务

履行监护人职责:依法保障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认真履行家庭教育,如在家督促、辅导孩子完成作业的义务等;协助学校、老师工作的义务;协助参与符合法治原则的校内救济的义务。

第六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