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1日前的营业执照,办理了过渡监管备案,建筑面积300平以下,同时满足这三个条件,可以免二消申请办学许可证。
湖南湘江新区教育局、各区县(市)教育局、芙蓉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根据中央、省、市“双减”政策和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政策要求,为进一步加快推进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审批工作,全力化解现有非学科类过渡监管机构的问题,结合实际,经商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其他业务主管部门同意,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关于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验资及固定资产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举办民办学校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建设用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因此,营利性培训机构注册资本(不低于30万元)可以用实物或者货币出资;非营利性培训机构注册资本只能用货币出资。考虑到非学科类培训项目差异性和办学项目实际投入情况,对于固定资产的最低金额不做限制,但校外培训机构仍需按照办学项目提供固定资产清单。
二、关于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场地楼层问题
住建部门在出具非学科类培训机构消防备案或者验收凭证时备注“招收14周岁以上儿童”或“招收12周岁以上儿童”或“青少年”,但按照《湖南省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湘教发〔2022〕30号)第十四条,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培训场所设置在5层及以下楼层即可。因此,各区县(市)可按照《湖南省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执行,为培训机构颁发办学许可证。后续,如《湖南省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修订,则按照修订后的规定执行。
三、关于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审批材料问题
为进一步精简审批材料,对《长沙市教育局等八部门关于明确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与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长教通〔2022〕83号)中“长沙市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提交材料清单”进行精简(详见附件1)。凡不在附件表格之列的材料,严禁要求校外培训机构提供。对于被精简的材料(设施设备合格或安全证明、财务管理人员证明、安全保卫人员证明、培训材料备案表、收费退费制度、从业人员健康证等)通过审批时现场评估进行核查,确保培训机构符合办学要求,办学行为规范。
各区县(市)应按照“减证便民”和有关政务服务要求,对于符合条件的许可申请,压减办证时间、提高办事效率,切实减轻群众负担。对于举办者经多方努力客观上仍然难以取得房产证、土地证等材料原件的问题,经举办者提供属实承诺书以及举办者身份证原件、身份证复印件后,可直接采用房产证或者土地证复印件材料,简化材料要求和办理程序。对于未办理房屋产权证明但是能提供合法规划建设凭证的培训场所,举办者可提供土地使用权或所有权文件及建设工程规划、报建、验收、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联合验收结论等,或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土地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产权文件等予以替代。
四、关于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问题
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教学(教研)人员、行政负责人(校长)、5年以上教学经历的董事会成员资质可以是教师资格证,也可以是符合相关文件要求的职业(专业)能力证明。根据《长沙市教育局等八部门关于明确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与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长教通〔2022〕83号)申请设立校外培训机构专职从业人员的数量不得少于3人。考虑到每个培训项目均要有教学人员,因此,每个培训项目至少还要有一名具备相应资质的教学人员。每增加一个分支机构,其专职从业人员至少增加1人。
五、关于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资金监管问题
按照《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教监管函〔2021〕2号)“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须全部进入本机构培训收费专用账户,不得使用本机构其他账户或非本机构账户收取培训费用;要求全面实施预收费监管;要求实行预收费监管全覆盖”,因此,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在审批后,要将预收费纳入资金监管。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在预收费监管时,可以选择风险保证金模式,也可以选择银行托管模式,二者选其一,各区县(市)不得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同时都选择。采取“先培训后付费”模式的校外培训机构没有预收费,无需进行资金监管。
附件:
长沙市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提交材料清单
长沙市教育局
2024年6月11日
附件1
长沙市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提交材料清单
序号 | 材料名称 | 份数和规格 | 材料填报要求及审查要点 | 收件标准 | 材料来源 |
1 | 设立审批 申请表 | 1份,A4纸 | 参照表格要求填写,举办者、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名、按手印。包括举办者、校外培训机构的名称、地址、办学内容、招生对象、法人属性、办学规模、内部管理机制、党组织设置、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建设装修、从业人员配备、教学仪器设备和后勤保障情况。 | 原件 | 教育部门提供 |
2 | 举办者资质 文件 | 1份,A4纸 | 1.自然人举办者提交身份证、承诺书等资料; 2.法人举办者提交法人登记证或营业执照;法人举办者决策(权力)机构成员名单及相应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举办者的决策机构同意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决议。 | 查原件 收复印件 | 申请人 自备 |
3 | 联合办学协议 | 1份,A4纸 | 两个及两个以上组织或个人联合举办校外培训机构,应提供联合办学协议(须明确合作方式、各方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方式等)。 | 查原件 收复印件 | 申请人 自备 |
4 | 预核名文件 | 1份,A4纸 | 申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由市场监管部门提供企业名称登记保留意见书,申办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由民政部门提供社会组织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查原件 收复印件 | 由市场监管部门或民政部门提供 |
5 | 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 证明文件 | 1份,A4纸 | 1.开办资金验资报告(出资30万元以上验资报告需对资金来源、出资方式、出资数额等进行清晰、全面、准确地表述); 2.固定资产清单(指用于教育教学及办公的设施设备) | 原件 | 申请人 自备 |
6 | 办学场地资料 | 1份,A4纸 | 1.不动产权证书(需载明土地面积、房屋建筑面积等信息及产权归属;未取得不动产权证的,提供购房合同复印件及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材料复印件等能够证明房屋合法性和安全性的文件); 2.租赁合同(如租赁办学需提供本项资料,提供与土地、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有效租赁合同); 3.内部结构平面图(应标明实际用于教学的区域、面积); 4.以居民自建房作为办学场地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必须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园区管委会负责出具确认房屋安全的场所证明材料〕。 | 查原件 收复印件 | 申请人 自备 |
7 | 消防合格证明材料 | 1份,A4纸 | 由住建部门出具消防验收备案凭证或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其中,2020年6月1日前已投入使用且后续未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过渡监管机构(分支机构),提供具备合法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的消防评估合格报告。 | 查原件 收彩印件 | 由住建部门出具或第三方机构出具 |
8 | 章程 | 1份,A4纸 | 1.章程应规定校外培训机构名称、地址,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 2.校外培训机构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 3.理(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办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4.校外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 5.党的建设工作; 6.明确校外培训机构法人性质为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 7.校外培训机构自行终止的理由; 8.章程修改程序等主要事项。 | 原件 | 教育部门提供章程模板 |
9 | 首届理(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册及负责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 1份,A4纸 | 1.首届理(董)事会组成人员名单、简历、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理(董)事会成员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提供职业(专业)能力证明等资料; 2.首届监事会成员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从业人员少于20人学校可只设1至2名监事; 3.理(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监事签订承诺书。 | 查原件 收复印件 | 申请人 自备 |
10 | 法定代表人 资料 | 1份,A4纸 | 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简历原件、无犯罪记录承诺书原件等资料。 | 查原件 收复印件 | 申请人 自备 |
11 | 行政负责人等从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 1份,A4纸 | 1.举办者出具的行政负责人聘用文书,拟任行政负责人的工作简历、身份证、学历证书、职业(专业)能力证明; 2.从业人员名册、身份证、学历证书,其中,专职教学人员还需提供职业(专业)能力证明,且不得少于3人; 3.根据培训规模,配备至少1名经过培训并获得急救证书的人员(仅体育、舞蹈类培训机构提供,其中棋牌类培训机构无需提供); 4.所有从业人员签署承诺书。 | 查原件 收复印件 | 申请人 自备 |
12 | 党组织建设 材料 | 1份,A4纸 | 1.有党员的,提交党组织建设方案,方案中明确学校党组织组件方案以及党组织拟任负责人; 2.无党员的,本项目无需提供材料。 | 原件 | 申请人 自备 |
13 | 授权委托书 | 1份,A4纸 | 有授权委托办理情形的,提供授权委托书。 | 原件 | 申请人 自备 |
14 | 信用承诺书 | 1份,A4纸 | 原件 | 申请人 自备 |
注:1.出具《消防安全评估报告》的第三方机构应为符合消防部门制定的从业条件和服务标准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符合消防部门制定的从业条件和服务标准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清单可从应急管理部“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网址:https://shhxf.119.gov.cn/)查询。
2.急救证书可容缺受理、容缺审批。以货币出资的,验资报告可以以各区县(市)指定的银行存款凭证代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