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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类办学许可证(四川)

四川天府新区社区治理和社事局、成都东部新区教育局、成都高新区教文卫健局,各区(市)县教育局、行政审批局、民政局、市场监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精神,按照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要求,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对《成都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指导标准》(成教办〔2017〕16号)进行了修订,形成《成都市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指导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现印发你们,请严格按照中央和省市有关“双减”要求以及《标准》规定,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一、坚决压减现有中小学学科类培训机构

不再受理审批新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再受理审批新的面向学龄前儿童的校外培训机构和面向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

二、指导中小学学科类培训机构对标整改

督促和指导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线下学科类培训机构对照《标准》规定,于2021年12月底前完成对标整改,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学科类培训机构或者变更许可范围(剥离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业务)及主管部门的行政审批、法人登记工作。

三、配套开展其他有关工作

指导非义务教育阶段线下学科类培训机构对标整改并接受年检。同时,按照《标准》有关参照执行条款的规定,受理审批高等教育助考培训机构。

特此通知。

附件:1.成都市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指导标准。2.答疑。3.图解


成都市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指导标准

 

第一条(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   促进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实施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四川省人   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实施方案  的通知》(川办发〔 2018 〕95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 ,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面向中小学生实施学科 培训的非学历民办教育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包括道德与 法治、语文、外语、数学、物理、化学、历史、地理、生物等中小学学科培训。高等教育入学考试(含成人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普通高  等教育专科升本科招生考试、硕士研究生统一招生考试、SAT、 ACT、AP、A-level、GRE、LSAT、GMAT 等)及语言测试( CET、 IELTS 、TOEFL、Linguaskill、Duolingo  等)考前辅导等高等教育助考培训机构设置参照执行(第三条第一款除外)。

本标准不适用于线上学科类培训机构、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即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机构和成人高等学历教育面授、 函授、广播电视教育、现代远程教育等助学机构)以及非学科类培  训、托育早教、职业资格认证、技能鉴定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生活技能培训、家政服务(含托管看护)等机构。

第三条(举办者)   国家机构、中小学(幼儿园)和教研机 构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培训机构。实施国家认可的教育考试机构 不得举办与其所实施的考试相关的培训机构。上市公司不得通过 股票市场融资投资培训机构、不得通过发行股份或支付现金等方 式购买培训机构资产。外资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受托经营、加盟连锁、利用可变利益实体等方式控股或参股培训机构。未经区(市)县教育审批部门批准,任何机构(含个体工商    户,以下同)不得以托管、家教、自习辅导、游学研学、夏令营、  思维素养、国学素养、教育咨询、文化传播、“众筹私教”、“攒    班团课”等名义开展学科类培训。任何机构未取得办学许可,其    经营范围、名称中不得含有“培训”“进修”“专修”或“ 学校” 等表示培训业务特征的字样。培训机构不得出借、出租、买卖办    学许可给其他机构和个人。线下培训机构不得通过即时通讯、网络会议、直播平台等方式违规开展线上学科类培训。

培训机构的举办者不再具备法定条件的,应当在6 个月内向  区(市)县教育审批部门提出变更;逾期不变更的 , 由区(市) 县教育主管部门和审批部门责令变更。举办者为法人的,其控股  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举办民办学校的条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应当报区(市)县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

第四条(名称)   培训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且要反映学校类别、层次和所在行政区域,其中非营  利性培训机构名称一般由“成都(市)+ 区/县”或“ 区(市)县” 行政区划名称、字号、学校类别(培训、补习、专修、进修学校)  组成 ;营利性培训机构名称一般由“成都(市)+ 区/县”或“ 区    (市)县”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培训、补习、  专修、进修学校)、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组成。

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外文名称应当与办学许可和核 准登记的中文名称一致。不得擅自变更或简化名称,不得使用已 被撤销的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培训机构的名 称中可以合法使用授权人的字号、商标,但不得使用本市公办中 小学、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九年一贯制学校、十二年一贯 制学校和完全中学)以及同一登记部门管辖范围内已登记的民办学校的校名、字号、简称或特定称谓。

培训机构的字号由两个以上汉字组成 , 不得使用国家(地    区)、国际组织、政党、社团组织、部队番号、中国县以上行政    区划的名称,不得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道德风    尚,不得使用字母、阿拉伯数字,不得使用个人姓名(法律、法    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得冠以“ 中国”“全国”“ 中华”等字样(国务院或授权机关批准的除外),不得冠以“ 国际 ”“全球”“亚洲”“美洲”“澳洲” 以及外国国家名称、国    际组织等名称字样;不得冠以“华北”“华东”“东北”“西南” “ 西部”“ 巴蜀”等区域及其变体字样;不得冠以“ 示范”“旗    舰 ”“精品”“标准”“ 实验”“双语”“英美”等与实际不符    或容易产生误导作用字样,未经授权不得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字号误导公众。

第五条(开办资金)   举办者申请筹备、设立培训机构,应   当按时、足额履行办学出资义务。开办资金(注册资本,以下同) 不实行认缴,数额应与办学规模相适应。举办者利用自有场地办   学的,可以办学场地的不动产所有权和货币等实缴出资,其中货   币出资不少于 30 万元;举办者租赁场地办学的 ,实缴开办资金  不少于 50 万元且不少于培训机构 1 学年的办学及运营成本(含   场地租金和教职工工资等,以下同)。每个教学点在此基础上增   资 ,最低增资额不少于 30 万元且不少于教学点 1 学年的办学及运营成本; 实缴开办资金不低于前述最低限额的 ,可不增资。举办者以货币资金出资的,筹建时应转入培训机构的验资账 户,法人登记后应及时转入培训机构的基本存款账户。举办者以 实物、不动产所有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出资的,法人登记 后应及时交付培训机构,自正式批准设立之日起 1 年内过户到培 训机构名下;资产过户或交付培训机构前,举办者对培训机构债 务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培训机构通过现金、银行卡、消费卡、支付宝、微信等各种形式收取的培训费应及时、全额存入基本存款账户。未足额缴入基本存款账户的 ,视为挪用办学经费。以国有资产出资的,应出具上级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 门书面意见,国有资产来源及出资比例应符合审批和登记部门规定。

第六条(场地设施)  培训机构办学场地应与办学项目和办  学规模相适应,合法、独立使用,布局合理,采光、照明、通风、 排水良好,符合规划、安全、卫生、环保等要求,并依法通过房  屋安全鉴定(取得产权证后未改扩建且房屋使用年限未达到设计  使用年限 2/3 的免鉴定)、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抽查或消防安全  评估)。不得出租、出借教室(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出借教室用  于政府及社区群众公益活动等除外)给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与  其他机构和个人混同使用场地 ,不得选用居民住宅、半地下室、 地下室及其它有安全隐患的场所,用于小学生、初中生培训的教  室不得超过 3 层( 一、二级耐火等级)或 2 层(三级耐火等级), 用于高中生培训的教室宜在5 层以下。租赁场地办学的,租期不得少于 3 年。

办学场所建筑面积不低于 300平方米(教学点或全部实施一 对一教学的培训机构不低于 200平方米),生均使用面积不低于 3 平方米,教学用房走道(外廊)净宽应符合消防疏散规定。入 口配备防暴头盔、对讲机、强光手电、安全钢叉、防刺背心、防 割手套、橡胶警棍、自卫喷雾剂、防护盾牌等护卫器械。一对一教室安装视频图像采集装置、设立开放式观察窗或靠近楼道一侧透明可视玻璃,主要出入口、走廊、其它教室等人员聚集场所设 置视频图像采集装置,采集及回放视频图像能确保昼夜清晰辨别进出人员的体貌特征 ,视频信息保存时间≥ 90 天。

第七条(章程制度)  培训机构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  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全面贯彻党  的教育方针 ,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依法依规制定章程。 章程主要内容包含:名称、性质、办学范围、办学形式及类型、 办学宗旨、规模、办学层次、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校长、地址、 开办资金(注册资本)、资产来源及性质、出资方式及时间、决  策机构(包括产生方式、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党组  织建设、管理机制、监督机制、终止办学事由及处理原则、章程修改程序等。

培训机构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 ,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谋 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确保正确的办学方 向。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性文件要求和章程 规定,建立健全教学、教研、收费、退费、安全、人事、资产财务、校务公开、卫生防疫等各项配套管理制度。

第八条(组织机构)  培训机构正式设立前,由举办者依法 制定学校章程,推选培训机构首届理(董)事会组成人员;正式 设立后,应当依法依规依章程完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行政机构 ,按规定建立党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有犯罪记录、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者不得在决策机构、监督机构、行政机构中任职。列入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或政府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严重失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名单,近 3  年担任破产清算或因违法被吊销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登记证  的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者 ,不得在决策机构、 监督机构中任职。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监督机构中  任职。决策、行政、监督机构成员和人事、财务、基建、审计等关键管理岗位实行亲属回避制度。理(董)事会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党组织负责人 (未建立党组织的党代表)、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大会或教职 工代表大会民主推举产生)等 5 人及以上单数组成,其中 1/3 以 上的理/董事应具有 5 年以上在教育行政部门、教研机构、 中小 学及培训机构从事学校管理、教学教研、德育辅导等教育教学经 验。理(董)事会设理(董)事长 1 名 , 副(董)理事长 1-2 名(教职工总数不足 100 人的可不设),其中理(董)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监事会由3 人及以上单数组成。监事任期与理(董)事任期 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会中应当有党组织领导班 子成员,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民主推举 产生)的比例不得低于 1/3。教职工人数不足 20 人的可设 1 至 2名监事 ,不设监事会。理(董)事、监事因任期届满或任期内辞职、离职、死亡、长期患病等特殊原因无法履职的,应及时改选或增补。在改选出的理(董)事、监事就任前,原理(董)事、监事仍应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规定 ,履行理事、监事职务。

第九条(从业人员)  培训机构教学人员(承担培训授课的  人员)、教研人员(培训研究的人员)和其他人员(助教、带班  人员等辅助人员)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  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全  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爱国守法,恪守  宪法原则,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各项职责;具备良好的思想  品德和职业道德,举止文明,关心爱护学生。培训机构从业人员  实施入职查询,不得聘用或通过劳务派遣方式任用中小学(幼儿  园)在职教师、处于从业禁止期间的人员、纳入“校外培训机构  从业人员黑名单”管理的人员、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员、故意  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人员、有性侵害、虐待、拐卖、 暴力伤害、吸食毒品等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以及有精神病史的人员。

培训机构的校长应当专职,不得兼任校外职务。校长应当具  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中国国籍 ,在中国境内定居, 思想政治素质较高,品行良好(无犯罪记录,未列入法院失信被  执行人名单或政府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严重失信人及其法定代表 人名单,未曾担任近 3 年因违法被吊销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或  登记证的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未有因违法受到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校长的行政处罚或者未解除1 至 5 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校长的行政处罚),年龄一般不超过 70 岁,胜任工作,5 年以上相应培训学段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经历,大学专科以上学 历(其中面向中学生的应为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培训机构专职教学、教研人员原则上不低于机构从业人员总  数的 50% , 面向中小学生的每班次专职教学人员原则上不低于  学生人数的 2% 。教学、教研人员应当为人师表 ,仁爱敬业 , 熟  悉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教学人员必须具备相应教  师资格证书并持证上岗,其中:中国教师应持有教育部门颁发的  与培训学段和培训学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外籍教师应持有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许可证批准的岗位应与现从事的工作岗  位相符)、工作类居留许可、所在国教师资格证书(或 TESOL、 TESL、TEFL、TKT、CECTA  等国际通用外语教师资格证) , 外籍语言教师从事外语培训的语种应与其母语国母语一致。外籍  教师授课应安排中国助教同堂。教学、教研人员实行实名管理, 基本信息(姓名、学历、毕业学校及专业、教师资格、从教经历、 任教课程信息及照片等)应在办学场所、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显著位置长期公示 ,并及时在全国统一监管平台备案。

培训机构的关键管理岗位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校长、理事、 监事及其配偶、子女、其他亲属均不得兼任人事、财务管理岗位。 助教和其他教育教学管理人员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和1 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会计人员应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具备会计师以上 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 3 年以上经历。保安员实施 入职查询 , 品行端正 ,具有初中以上学历 ,身体健康 ,年满  18 周岁(原则上年龄不超过 50 周岁并持有公安机关颁发的《保安员证》) 。其他从业人员信息应在培训机构内部进行公示。

第十条(培训项目)  培训机构应当坚持五育并举,体现正  确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遵循教育规律,着眼学生身心健康成  长,建立健全培训材料编写研发、审核、选用使用及人员资质审  查等内部管理制度 , 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工作职责、标准、 流程以及责任追究办法。不得使用、陈列未经培训机构内部审核  和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外部审核通过的培训材料、非法出版  物、不良读物以及未经新闻出版总署指定或许可的企业引进、审  查并报备的外文图书资料,不得向义务段中小学生提供境外教育  课程,选用境外教材、读物参照《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中小  学生课外读物进校园管理办法》《中共中央宣传部、文化部、国  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加强文化产

品进口管理的办法》等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班额)  培训机构招收小学生、中学生同期培训的最大班额分别不超过 45 人/班、50 人/班。

第十二条(争议机制)   市教育局和各区(市)县教育行政 部门分别组建市、县两级学科分类评判机制。对学科类或非学科类分类不明确的,或培训业态、培训项目、培训行为存在争议的,举办者可报所在地县级评判工作组认定;对经评判后仍然存在争议的 ,举办者可提交市级评判工作组评判。

第十三条(其他事宜)  本指导标准为基础标准,由发文单位解释,各区(市)县审批教育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高等教育助考培训机构参照执行时 ,可以依法增设教学点。  教学点名称应当以其所从属培训机构的全称为前缀、以“教学点” 为后缀,不得使用“ 学校”“ 中心”“分校”“分中心”“校区”为后缀 ,不得简化前缀。本指导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如遇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调整 ,从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