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学许可证办理指南
艺术类办学许可证
四川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
设置标准(试行)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所称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艺术类培训机构”)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文化和旅游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取得办学许可证后进行注册登记,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中小学校(园)学生开展,以传授和提升音乐、舞蹈、美术、书法、戏曲戏剧、曲艺、摄影摄像等文化艺术类技能为目的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本规定所指中小学校(园)学生包括3—6岁学龄前儿童、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和高中阶段学生。
二、设立原则
坚持育人为本。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学生人文素养和审美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坚持公益属性。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防止过高收费和过度逐利行为。
坚持生命至上。坚守安全底线,切实保障师生安全,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三、举办者
(一)举办者是社会组织、企业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
2.信用状况良好,无不良记录,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单位名单;
3.法定代表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和教育、文化艺术领域不良从业记录,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无境外相关组织和资金背景。
(二)举办者是自然人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
2.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和教育、文化艺术领域不良从业记录;
3.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联合举办艺术类培训机构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合作方式、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方式等。
(四)境外投资企业以及境外方为实际控制人的社会组织举办艺术类培训机构的,应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五)中小学校(园)及其在职教职工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艺术类培训机构。
四、名称与章程
(一)艺术类培训机构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等国家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载明“培训”字样。同一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
1.不得冠以“国际”“世界”“全球”“中国”“全国”“中华”“西南”等大区域字样;
2.不得包含中小学校(园)、大学名称或简称;
3.不得使用可能对公众造成误解、引发歧义的内容和文字;
4.不得利用中小学校(园)品牌开展商业活动;
5.对外使用的名称应与批准的名称一致。
(二)艺术类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制定章程。章程内容应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机构的名称、住所、办学地址、法人属性;
2.举办者的权利义务,举办者变更、权益转让的办法;
3.办学宗旨、发展定位、层次、类型、规模、形式等;
4.机构开办资金、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以及财务制度;
5.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6.机构党的建设和党组织负责人或者代表进入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的程序;
7.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及罢免程序;
8.机构自行终止的事由,剩余资产处置的办法与程序;
9.章程修改程序;
10.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艺术类培训机构应当制定并完善教学管理制度、安全管理与卫生防疫制度、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学员管理制度、培训材料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资产和财务管理制度、收费和退费管理制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教师培训和考核制度、课程备案和公示制度等规章制度。
五、开办资金
(一)艺术类培训机构应当具有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开办资金(注册资本)应当与培训形式、培训项目、培训规模相适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二)艺术类培训机构正式设立时,开办资金(注册资本)原则上不低于30万元人民币。以货币出资的,应当足额存入机构监管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提供有资质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且依法及时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三)财政性经费不得作为举办者开办资金(注册资本)。以国有资产作为开办资金(注册资本)的,应当符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相关规定。
六、场地设施
(一)艺术类培训机构应当具有与培训项目、培训规模相适应的独立使用场所,并取得合法的产权或使用权。以租用场所开办的,应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协议),租赁合同(协议)中应明确双方消防安全责任,租赁期限自申请开办之日起不得少于2年。
(二)艺术类培训机构培训场所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关于中小学消防、住建、环保、卫生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符合《教育部办公厅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的通知》《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通知》等要求,依法依规通过房屋安全鉴定,取得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手续。培训机构不得擅自变更建筑用途和使用功能、擅自改变承重结构。不得使用工业厂房、居民住宅、简易建筑、临时建筑、危房、地下室、半地下室、仓库、车库、夹层、违章建筑及其他有安全隐患的场所,不得租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手续不全的场所,不得租赁或借用中小学校(园)校舍、场地办学,不得与不利于学生学习和身心健康以及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毗邻。用于3—6岁学龄前儿童培训的场所不得超过建筑物3层,用于小学生培训的场所不得超过建筑物4层,用于中学生培训的场所不得超过建筑物5层,并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要求。
(三)艺术类培训机构的办学场所面积应当与培训内容和规模相适应。其中,培训场地面积应不少于办学场所总面积的2/3。美术类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音乐类、戏曲戏剧类、曲艺类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4平方米,舞蹈类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6平方米,确保保持合理间距,不拥挤、易疏散。
(四)艺术类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培训类别、培训层次、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和器材等。培训教室设施设备要按照培训内容设计要求和《中小学校设计规范》进行建设,要按照采光和照明有关标准,落实好青少年近视防控要求。对于存在安全风险的设施设备,须做好防护措施,设立警示标牌,并制定应急预案,配备基本防护用品。设施设备存在噪音危害的,应采取有效的措施隔音降噪。
(五)艺术类培训机构办学场所必须达到中小学校(园)安全要求,建立“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体的安全防范体系,场所应配备具有视音频监控功能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确保教室、户外活动场地、活动室、出入口及周边等场所无死角,设置明显提示性标识,并应具备与公安机关、文化和旅游、教育等部门实时联网的接口,采获的视音频、出入记录等信息储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各类安全制度、安全注意事项和特殊要求、平面示意图及疏散通道指示图等应悬挂在明显位置;设置醒目的安全指示标志,并确保安全疏散通道畅通。加强对从业人员进行设施操作、消防安全、应急救护等方面培训;制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至少半年开展一次应急处置演练;通过为教员和学员购买人身安全保险等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
(六)艺术类培训机构办学场所必须达到当地防疫部门的防疫要求,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落实培训场所各项防控措施,做好教室等重点场所卫生防疫管理,保障教员和学员身体健康。
七、从业人员
(一)艺术类培训机构从业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具备相应培训能力、能熟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学、身心健康,实名上岗。
(二)艺术类培训机构聘用教学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文化艺术类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2.具有与培训项目对应的教师资格证;
3.具有中级及以上文化艺术相关专业职称;
4.具有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确定的人才评价机构颁发的文化艺术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5.具有经省级(含)以上文化艺术行政部门认定的相关证书。
(三)艺术类培训机构应根据培训内容及规模配备具有相应任职资格和任职条件的专兼职教师。其中专职教学、教研人员原则上不低于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50%。同一培训时段内师生比不低于1:20,单个培训场所的专职教学人员不得少于3人,且每个科目要有1名以上的专职教学人员。
(四)艺术类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下列人员:
1.中小学校(园)在职教职工;
2.纳入“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黑名单”管理的人员;
3.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人员;
4.因危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或者管制、拘役等刑事处罚的人员;
5.其他不适宜在培训机构工作的人员。
(五)艺术类培训机构应配备具有专业能力的财务人员,会计和出纳不得兼任。按照相关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六)艺术类培训机构应对拟招用人员和劳务派遣单位拟派遣至机构场所工作的人员进行性侵等违法犯罪信息查询,建立教员电子档案,实行实名制管理。教学、教研人员的基本信息(姓名、照片等)、教师资格、从教经历、任教课程、课程收费等信息应在机构培训场所及“四川省校外培训机构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官方网站显著位置公示;其他从业人员信息应在机构内部进行公示。
(七)艺术类培训机构应当与所聘人员依法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为教职工缴纳符合相关规定的各项社会保险,保障其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对初次招用人员,应当开展岗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明。
八、组织机构
(一)决策机构。艺术类培训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决策机构,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党组织负责人、行政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三分之一以上的决策机构成员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有犯罪记录和教育、文化艺术领域不良从业记录者不得在决策机构任职。
(二)监督机构。艺术类培训机构应当建立监督机构,依法行使监督职权。监督机构应当有党的基层组织代表,且教职工代表不少于1/3。教职工人数少于20人的可以只设1至2名监事。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及其近亲属、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担任监督机构成员或者监事。
(三)行政负责人。艺术类培训机构行政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定居,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具有3年以上教育从业管理经验和良好业绩,无犯罪记录和教育、文化艺术领域不良从业记录,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法定代表人。艺术类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机构章程的规定,由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行政负责人担任。
九、党的建设
(一)艺术类培训机构必须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组织工作条例》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凡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均应单独建立党组织。对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培训机构,可采取联合组建、挂靠组建、选派党建指导员、联络员等途径开展党的工作,条件成熟时及时建立党组织。
(二)按照“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培训机构党组织的隶属关系。把党的建设有关内容写入培训机构章程,审批时对章程中党的建设有关内容严格把关。
(三)推进机构党组织班子与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保证党组织在重大事项决策、监督、执行各环节有效发挥作用。
十、课程要求
(一)艺术类培训机构应落实自主管理责任,严格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发布的《义务教育阶段校外培训项目分类鉴别指南》规定,自觉按照“非学科类”的相关管理要求,规范开展培训活动,不得出现名不符实的情况,不得开展或变相开展学科类培训活动。
(二)艺术类培训机构开展的培训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及本省有关规定,具有明确的培训宗旨、培养目标和培训内容,制定与培训项目相对应的培训计划,课程安排和教学内容必须符合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根本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开设易燃易爆、低俗有害、盗版侵权等危害人身安全、社会公共安全以及违背公序良俗的课程内容,不得开设文化艺术类以外的课程内容,不得宣扬宗教、伪科学、封建迷信等内容。培训过程应全程录音录像,采获的视音频信息储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
(三)艺术类培训机构应严格执行《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建立培训材料编写研发、审核、选用使用及人员资质审查等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工作职责、标准、流程以及责任追究办法。培训机构应当对培训内容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作出书面承诺并自觉接受行政管理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所有培训材料应存档保管、备查,保管期限不少于相应培训材料使用完毕后3年。
十一、培训收费
(一)艺术类培训机构收费应当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培训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培训收费项目和标准,实行明码标价,不得过度逐利。培训内容、培训时长、收费项目与标准、预收费监管账户等信息应当在办学场所、官方网站等显著位置进行公示,接受监督。
(二)艺术类培训机构应当全面使用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印发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严禁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学生合法权益。自觉规范收费行为,禁止以虚构原价、虚假折扣、虚假宣传等方式开展经营活动。
(三)艺术类培训机构应在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开设预收费监管账户并与平台联通,通过平台上架、售卖课程、收退费用。收取的培训预收费应全部进入预收费监管账户,不得采取变通手段绕开平台,私下诱导家长进行交易,不得使用“培训贷”方式收取培训费用,不得强制、诱导学员使用消费贷款,收取培训费用时不得捆绑贷款、保险等金融产品或者服务,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且不得超过5000元。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具发票,开具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填开与实际销售情况不符的内容,不得以收款收据等“白条”代替发票。
(四)艺术类培训机构在学生缴费时应将有关退费办法向缴费者进行说明和公示,未完成的培训课程,应严格按相关政策规定及双方合同约定及时办理退费。
十二、附则
(一)不得开展面向学龄前儿童的线上培训,不再审批新的面向学龄前儿童的艺术类培训机构。在本标准实施前已设立的艺术类培训机构,须按照本标准要求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在平台重新进行核准。未按时核准登记或经核准认定达不到准入条件的,不得继续开展培训活动。
(二)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加强艺术类培训机构的日常管理。独立或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开展日常检查、随机抽查、专项检查和年度检查等。
(三)各市(州)文化和旅游部门应按照本标准规定的要求和当地实际,研究制订本地艺术类培训机构准入的具体设置细则。
(四)本标准自2023年2月1日起试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关于培训机构设置另有新规的,从其规定。
(五)本标准最终解释权归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